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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程
来源:   更新日期:2016-10-29 11:17:43  浏览次数:

校教字〔20077

第一条 为了提高教学质量,稳定教学秩序,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树立良好的教风,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明确各个环节中教师的职责和质量标准,进一步推动全校教学及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师德修养

  第二条  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完成人才培养的任务。主动承担教学任务,认真履行教学职责,刻苦钻研业务,勇于创新,积极完成本职工作。遵纪守法,团结协作,品行端正,治学严谨,教书育人。

第三条  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加强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的提高。在教学思想上要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既要关心学生、了解学生、引导学生,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考核、严格管理。

第四条  重视思想修养,为人师表,注重个人思想品格、道德对学生的风范作用,举止文明,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

任课资格

第五条  每年选、留或从外单位调入的教师需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或者经培训考试后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教师需参加学校主办的岗前培训,熟悉教师职责,掌握教育理论,提高教学水平及授课艺术,并且应参加相关理论培训,掌握教育科学理论。教师任职资格由学院(系)审核。

  第六条 凡选、留的青年教师,除特别批准外,均需经过对拟开课程助课环节的严格训练,如辅导、答疑、习题课、讨论课、实验课、指导学生实习等有实验的课程需至少经过一遍实验教学全过程,经教研室主任考核、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合格者方能取得任课资格。

第七条  按照拟开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较熟练地掌握课程的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并掌握有关中外文教学参考书及资料。

  第八条 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写出拟开课程全部讲稿的三分之一以上,由教研室选定内容进行至少2小时试讲,经同行教师评议,教研室主任批准,学院(系)院长(主任)审定认可后方可任主讲教师。

第九条 教师开设培养计划内新课应符合下列条件:

    (1)教师拟开的新课程应同已主讲过的课程属同一学科领域,若新开课属不同学科领域,则要求对这一学科领域作过较系统进修、研究;

    (2)提出较详细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实施方案;

    (3)编写出较详尽的讲授提纲;

  (4)由学院(系)或教研室组织试讲,同行教师评议,确认已达到开课的基本要求。教师开新课应提前一学期向教研室提出申请,填写开新课审批表,由教研室组织审查其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实施方案,确认具备开新课的基本条件,报学院(系)审定,经学院(系)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担任讲课任务:

    (1)未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者;

    (2)未经过助课环节训练,或虽助过课,但效果不好,不具备讲课能力者;

    (3)对有实验内容的课程,不能指导实验或实验技能差者;

    (4)对已开课程以往讲授效果差又无切实改进者;

5)对新开课内容未能掌握,缺乏准备者;

6)不能坚持用普通话授课者。

课堂教学

第十一条 学院(系)要依据该课程《课程基本要求》认真制定教学大纲。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执行中不得轻易更改,如需更改,须提出申请,报教研室主任或学院()院长(主任)审批。

第十二条 各门课程应根据教学大纲要求,选用适合的教材,经教研室主任或学院(系)院长(主任)审批。任课教师应指定与教材匹配的辅导教学用书和参考资料。鼓励教师选用省、部级以上的获奖优秀教材。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认真备课,按大纲要求,认真研究教材,阅读有关参考文献资料,抓住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基本方法和各章节的基本要求,明确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形成清晰的教学思路,并反映到备课记录中。应注意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积极进行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以适应学科发展和实际应用需要。

    第十四条 基础课应坚持集体备课制度,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共同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  课堂讲授应当努力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既要有科学的严密性,又要注意表达的生动性;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切忌照本宣科,罗列堆砌,平铺直叙。

第十六条 教师上课应衣冠整洁,仪表端正,举止文明;语言清晰流畅,使用普通话;板书清楚规范,课件清晰简洁。

第十七条  课堂讨论时,任课教师要引导学生发表不同意见,特别要鼓励具有创新性的见解。同时要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

第十八条  对于单独设置的习题课和讨论课,教师应编写或选用与教材相适应的习题集和教学资料,对于附设在理论课中的习题和课堂讨论,也要明确教学要求,避免用课堂讲授替代。

第十九条  教师应提前到课,准时上课,掌握好下课时间,上课时严禁接打手机。教师应检查学生出勤情况,注意维持课堂秩序,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必要时于课后向学院(系)或教务处反映。

课外指导

第二十条  课外学习指导的重点是培养学生的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和习惯。它的主要内容包括: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和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

第二十一条 辅导、答疑可采用排定时间到教室进行个别答疑。对学生提出的普遍性疑难问题,也可适情进行集体辅导。鼓励教师运用网络、通信等先进手段进行辅导答疑。

第二十二条  辅导教师必须跟班听课,辅导时要注意收集学生学习中的倾向性问题并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学生的学习状况、要求和意见,以便及时改进课堂教学。主讲教师应在业务上和教学方法上对辅导教师进行指导。

实验实习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实习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基本操作技能和科学实验能力,培养严谨科学的态度和创新思维能力的重要环节。应根据实验实习大纲从大学生实验技能培养的总体要求出发,科学合理地确定实验课应达到的具体要求。要注意开发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培养学生全面的实验技能。

第二十四条  上课前要按实验教学大纲要求认真设计,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药品的有效性,做好必要防护措施,保证实验顺利进行。

          第二十五条 指导实验应严格要求,学生没有事先预习不得参加实验。实验过程中,教师要进行巡视指导,课后要仔细批改实验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实习大纲和实施方案应由学院(系)或教研室组织教师拟定。实习单位由各学院(系)负责联系落实。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均应按培养计划和实习大纲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应安排有经验的教师指导学生实习。实习指导教师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学生完成大纲规定的实习任务,审阅学生的实习报告,考核学生的实习成绩和做好实习队、组的总结工作,写出书面总结。实习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院(系)和学校汇报。

第二十八条 实习指导教师的配备视学生的人数和实习性质而定。实习开始前由学院()召开动员会,宣布实习计划,进行组织纪律和安全等方面的教育。

课外作业

    第二十九条 各门课程应依据大纲要求布置相应的作业量。作业的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的内容,又要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分析能力。

第三十条 根据课程特点,教师应对课程的作业进行批改。此外,教师应利用多种手段考察学生的学习状况。

第三十一条 学生的平时作业,可作为学生修读课程成绩考核依据之一。教师应及时督促学生按时完成作业。

第三十二条 教务处、学院(系)院长(主任)、教研室主任定期或不定期抽查任课教师的作业批改情况,并作为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内容之一。

考试考查

第三十三条 课程的考核方式由开课学院(系)决定,考试日程由教务处与各学院()协商后在考试前一周公布,任课教师要严格遵守考试时间。

第三十四条 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兼顾概念、理解、应用、分析、综合、评价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考试试卷应经教研室主任及学院()院长(主任)审定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六条  教师不得就考试内容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更不得泄露考题,不得在考试时给学生以任何暗示。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监考规定,主考、监考教师应当在考试开始前15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前准备工作,考试过程中应认真巡视考场,发现学生违规应立即撤回其试卷,在试卷上注明违纪作弊字样,并令其退出考场,将违纪或作弊情况记录于《考场情况报告单》上,并于考试结束后立即报送教务处,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考场情况正常者,监考教师将《考场情况报告单》送交主考教师所在学院(系)。

    第三十八条  考试成绩评定要公正、客观,评分要严格执行评分标准。严禁徇私送分。统一考试的课程应当集体阅卷评分,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任课教师要在考试后一周内将成绩录入综合教务管理系统,并打印一式两份成绩单签字后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

第三十九条  任课教师在阅卷结束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将试卷相关材料交所在学院(系)存档。

课程设计

第四十条 课程设计的目的是培养学生应用有关课程的理论知识和设计方法解决实际问题,树立正确的设计观点和设计思想,提高计算、绘图、使用技术资料以及表达设计成果的能力。

第四十一条 课程设计选题应符合教学基本要求,尽可能结合实际。教研室要预先筛选、审定好课题,下达设计任务和设计要求。

第四十二条 指导教师应熟练掌握设计的内容和方法,按照设计的目的和要求,指导学生制定设计计划,检查学生设计工作进度,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严格要求学生,防止包办代替或放任自流,教师要加强对设计重点难点的指导,认真审阅学生的设计报告,并评定成绩,做好总结工作。

毕业设计(论文)

第四十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综合性训练。

第四十四条 原则上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方可独立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初次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师,应由有经验的教师协助。

第四十五条 在设计(论文)过程中指导教师应定期与学生见面,检查进展情况,进行辅导和答疑,答辩前应全面审核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请假时,应当请其他教师代为指导管理。

第四十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的评定按《太原理工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要实行师生双向选择制,安排前应将指导教师详细信息和拟开题目供学生选择。学校研究所和基础课教师也可以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学校要创造条件打破专业壁垒,逐步允许学生跨专业选择毕业设计(论文)方向。

教学工作考核

 第四十八条  考核教师教学工作要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内容,着重考核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考核要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帮助教师克服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十九条 教师应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第五十条 任课教师在每一轮任课结束后,应认真做好教学总结,并按要求将各种相关教学文件归入教学档案。

第五十一条 在教学工作中一年内出现严重教学事故者并被《教学简报》通报批评的,在当年职称评聘中实行一票否决。

教学纪律

第五十二条  教师因故要求调(停)课,应按照《太原理工大学本科生课堂教学调(停)课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任课教师要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在保证教学大纲基本思想的前提下,教师可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和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引入与学科相关的新知识、新内容,培养学生创新思维。

奖励处分

        第五十四条  对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教材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由学院(系)、学校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五十五条  凡诸如擅自停、调课或私自请人代课,上课迟到,提前下课,监考失职,考试成绩、试卷逾期未送,未经批准擅自减少授课学时,不按照教学大纲进行教学、旷教、泄露考题、徇私送分等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 经教学检查,学生与同行教师评议、教学督导组听课教学效果极差的任课教师,应当限期改进教学,逾期不改进者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第五十七条 教师的奖惩情况进入教师基本信息数据库,作为教师考核、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71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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